洞察 | 笛那谷

通过我们法律团队的深入解析,助您保持信息领先。
我们坚信知识就是力量,而全面理解法律环境是做出自信决策的关键。在本“洞察”栏目中,您将找到文章、更新以及专业观点,旨在阐明复杂的法律问题,并帮助您随时掌握最新动态。

TP系列#15 - IBC(国际商务中心)公司需要有 5% 的利润率吗??| DRKI

Does an IBC (International Business Center) Company Need to Have a 5% Profit Margin?

今天,我们想岔开转让定价方法的话题,谈谈一位会计师提出的问题。过往案例中我们被问到,对于一家作为国际商务中心(IBC) 运营的公司来说,根据第71 条之二第2 款,该公司向关联公司提供管理、技术和支持服务,其适当的利润率是多少。直截了当地说,答案是,必须使用税务总署署长第400 号通知认可的五种定价方法之一进行基准分析。

她之所以问这个问题,是因为她负责的IBC公司被税务局审计了。税务局官员评估了该公司的额外收入,并指出IBC服务必须始终包含不低于5%的加价。税务局官员援引了经合组织(OECD)的《转让定价指南》来证明这一点。于是,我们查阅了2022年修订版的《经合组织指南》,发现了以下情况:

  1. 首先,需要澄清的是,经合组织准则并非法律,泰国并非经合组织成员国(尽管泰国参与了旨在防止跨国企业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BEPS框架)。因此,我们应将这些准则视为仅仅是“普遍接受的原则”。
  2. 该官员提到的OECD指南很可能在第七章关于集团内部服务的章节中找到,具体来说是D.2节,该章节讨论了针对低附加值服务的简化转让定价方法。此类服务的例子包括会计和审计、一般行政管理、人力资源、IT服务等(详见7.45至7.49节)。
  3. D.2节建议的目的是“让生活更轻松”,可以概括为三点:
    (a)  减轻证明所得利益和根据独立交易原则确定转让定价的负担。
    (b)  向跨国企业集团保证,税务部门将接受在这些条件下确定的转让定价。
    (c)  就纳税人应准备的转让定价文件向税务部门提供指导,以促进有效的税务审计。
  4. 在此,我想提供该官员所引用的确切措辞及其翻译,以供考虑。

7.61.在确定低附加值集团内服务的公平交易收费时,跨国企业服务提供商应对服务池中的所有成本应用利润加价,但根据第2.99段和第7.34段确定的任何转嫁成本除外。所有低附加值服务均应采用相同的加价,无论服务类别如何。加价应等于D.2.2节确定的相关成本的5%。简化方法下的加价无需通过基准研究进行论证

也就是说,OECD指南第7.61段建议,如果跨国企业对低附加值服务的总成本加价5%,则该跨国企业无需进行基准研究。

我们可以观察到,经合组织指南第D.2.2段并未强制要求跨国企业必须设定转让定价,以确保提供低附加值服务的利润率不低于5%。同样,泰国法律也没有规定这样的要求。税务官员在税务审计期间参考经合组织指南,他们应该告知国际商业公司:“如果公司设定的转让价格加价5%,则可能无需进行基准研究。但是,当公司的利润率低于5%时,税务官员可以要求公司提交基准研究,以证明所采用的转让定价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并与第71条之二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