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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系列#8 - 泰国法律与经合组织指南,如何规定关联交易?| DRKI

How to Regulate Related Party Transactions under Thai Law and OECD Guidelines?

在进入下一个话题之前,我们先简单回顾一下关联公司的概念。我经常收到外国公司提出的一个问题是:“泰国法律中对关联公司的定义是否与经合组织指南中相同?” 答案是:“几乎相同。” 经合组织指南在其术语表中对“关联企业”的定义如下:“如果两个企业中的其中一个符合经合组织税收协定范本第9条第1款(a)项和第1款(b)项的条件,则这两个企业构成关联企业。” 这里的条件相对宽泛:

1(a):一国境内的一家企业直接或间接参与“另一国”境内的另一家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或 1(b):同一个人直接或间接参与一国境内的一家企业和“另一国”境内的另一家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

该定义与泰国税法第71条之二第2(3)款的定义类似,但泰国法律进一步明确:“资本、服务或控制权关系必须确保一个法人实体不能独立于另一个法人实体运营。” 然而,这一扩展定义尚未强制执行,因为截至目前,尚未颁布任何部级法规来实施该定义(如前文所述)。目前,泰国的转让定价法适用范围比经合组织(OECD)的要窄。该定义仅适用于“彼此持有至少50%股份,或同一股东在两家公司均持有至少50%股份”的公司。一旦第2(3)款下的更宽泛定义生效,泰国法律中“关联公司”的含义将与经合组织完全一致。

然而,经合组织指南中“关联企业”的含义与泰国法律下的“关联公司”的含义不同,因为根据经合组织的规定,关联企业必须是不同司法管辖区的居民。因此,这隐含地意味着经合组织的转让定价评估仅适用于跨境交易。相比之下,根据泰国法律,转让定价评估可适用于国际和国内交易。例如,税务部门仍然有权审查与获得泰国投资委员会(BOI)特权或累计巨额亏损的关联公司的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