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独立交易原则的核心是比较商品或服务的价格。为了比较价格,我们首先必须确保所选的产品或服务与待定价的产品或服务相似。因此,我们需要进行可比性分析,以检查商品或服务是否具有可比性。
在解释如何根据独立交易原则确定转移价格之前,我们需要先了解可比性分析的含义。我们来看一个来自“鸡蛋”定价课程的简单例子。
我们不应该轻易认定售价4.67 泰铢的0 级鸡蛋比售价3.00 泰铢的5 级鸡蛋贵。0 级鸡蛋个头较大,重量可达70 克或以上,而5 级鸡蛋的重量仅为45-49 克。如果按每克计算,它们的价格几乎相同,约为每克6 泰铢。同样,在比较转移价格与独立公司之间的价格时,我们必须首先检查两笔交易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如果两笔交易不可比,我们必须检查是否可以应用数据调整来消除这些差异。如果可以,则可以比较价格。[总干事通知第400 号,第3 条]
需要详细阐述的是如何调整数据以消除影响可比性的差异。一个常见的例子是交货条款或“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例如,C公司以出厂价向关联公司销售货物,但以离岸价向独立客户销售货物。该公司可以通过增加从工厂到港口的运输成本来调整转移价格,使两个价格均为离岸价,并且可以与独立公司的市场价格进行比较,等等。如果是这样,这意味着我们可以改进信息以消除差异的影响,并能够比较价格。

然而,部分交易的差异无法通过调整来实现可比性。例如:
(a) 市场水平的差异:一家子公司将工业工具出售给其日本母公司,母公司再将其转售给工厂。该子公司还将相同的工具直接出售给泰国的工厂。在这种情况下,转移价格(批发价)无法与市场价格(零售价)进行比较,我们也无法调整数据以使其具有可比性。
(b) 地理和经济差异:一家母公司向其泰国子公司和孟加拉国的独立贸易商销售药品。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这些国家的消费者购买力可能存在很大差异。因此,这些国家的价格无法比较,而且目前尚不清楚如何调整数据以使其具有可比性。
(c) 产品质量差异:子公司从母公司在中国的工厂采购的摩托车零部件,由于质量差异,其转移价格可能高于从中国独立供应商采购的类似零部件。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无法调整数据以使价格具有可比性。
下次,我们将讨论根据泰国法律进行可比性分析时需要考虑的关键因素,事实上,这与经合组织指南非常相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