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合组织指南和税收部门通知第400号第4条建议考虑五个可能导致转让价格与独立企业价格无法比较的经济因素,如下所示:
- 交易合同条款- 如果一家公司以每单位100泰铢的价格销售一款产品,并设定30天的信用期,其价格自然会低于90天信用期的产品。这是因为,30天后收到的款项可以用于再投资,例如,以7%的最低贷款利率进行贷款,这将在90天信用期销售款项到账前的60天内,产生每单位1.17泰铢的额外利息收入。
- 执行的功能、使用的资产和承担的风险——进行研发、建立品牌、营销和分销其产品的公司通常会比仅向品牌拥有公司提供OEM 制造服务的公司获得更高的利润率。
- 转让的物业或提供的服务的特征——即使菠萝和苹果在同一个市场出售,它们的价格也无法进行比较。同样,周末跳蚤市场出售的普通T恤也无法与百货公司出售的品牌T恤进行比较。
- 经济状况——考虑到不同国家的购买力,制药公司通常将在欧洲和北美销售的产品定价得比在非洲等发展中国家销售的相同产品更高。
- 商业策略- 作为市场渗透策略的一部分,公司可能会在一定时期内将新产品的价格设定得远低于现有市场领导者的价格。或者,公司可能会在新市场中将产品定价低于其现有市场。
实践中,企业会进行可比性分析,即考察选定的独立公司的具体情况,并基于这五个经济因素比较价格或利润率。如果存在差异导致无法直接比较,但可以调整,则需要进行基准分析,以确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平交易转让价格。
下次,我们将探讨第二个因素,即所执行的功能、所使用的资产和承担的风险方面的可比性,或者所谓的功能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