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定价方法,如总干事第400 号通知第5 条所述,是指用于考虑公司为受控交易(即《税收法典》第71 条之二第2 款定义的关联方之间的交易)设定的补偿是否与可比交易中独立方同意的补偿一致的方法。
有五种法律认可的转让定价方法:
-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CUP),
- 转售价格法(RPM),
- 成本加成法(CPM),
- 交易净利润法(TNMM),
- 交易利润分割法(TPSM)。
公司可以选择使用五种公认方法以外的替代定价方法,但前提是公司能够证明五种方法均不适用,且该替代方法适合于当前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必须在应用替代方法的相关会计期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总干事。通知必须包含对所用方法的初步说明,以及无法应用公认方法的详细理由。
一种常见的替代方法是贴现现金流法(DCF),尤其是在财务咨询领域。DCF 本质上是一种估值技术,通常用于评估企业价值。估值确定后,例如,可以用来设定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让我们在具体的转让定价法规颁布之前,考虑一下税务部门对使用估值方法确定转让价格的看法。在2006 年8 月2 日的税务裁定号Kor. Khor. 0706/2549 中,经营加油站和便利店的P 公司打算将土地租赁权(缺乏土地部门或其他政府机构关于评估价值的官方信息)转让给一家关联公司。该公司聘请了证券交易委员会(SEC) 认证的独立评估师进行评估。该公司随后询问税务部门:“应该使用多少位独立评估师,税务部门才能接受该评估作为买卖双方的“公平市场价格”?如果使用多位评估师并且他们的估值不同,是否可以将平均值视为市场价格?”
税务部门回应称,如果使用经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 认证的独立评估师对资产进行评估——无论评估师数量多少——导致评估价值低于账面净值,则无法确认该评估价值是否为市场价格。(该意见的解读应为:“估值并非实际价格,因此不能视为市场价格。市场价格是指独立方之间就类似资产在实际交易中达成的一致价格。”)此外,税务部门强调,如果资产转让的补偿低于市场价值,税务官员有权调整补偿金额以反映市场价格。
如今,根据第400号通知,P公司将不再需要申请正式裁定。相反,该公司只需通知总干事其必要性,并解释为何无法应用这五种公认的方法。此外,该公司还需要证明替代方法(例如现金流量折现法)的适用性,并简要说明该方法的运作方式。